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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机关及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萍乡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受理。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廉洁自律规定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二、 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可以口头、书面、电话或其他方式举报,实行免费书面举报。
   邮编:337000  举报电话:0799 -6851662、6832657
   2、举报人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详细住址及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3、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中伤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市纪委监察局承诺,严格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予以保密,凡本机关出现泄密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市纪委监察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人所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治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对举报人或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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